2018基药制度 全国落地推行汇总

2018-12-31 云中鹿 天津市政府等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均发布了新版基药的相关落地措施,预计剩余省市也将于近期继续出台政策。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均发布了新版基药的相关落地措施,预计剩余省市也将于近期继续出台政策。

近日,天津市发布通知,将进一步做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要求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药目录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完善本市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机制。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本市原则上不再制定增补目录。

规范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做好对本机构常用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以基本药物为重点,探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监测管理机制。

同时,要借鉴先进省市工作经验,探索推进按专科特色开展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继续做好京津冀联合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

坚持基本药物主体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管理,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科目差别,合理制定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

通知还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院内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并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要做好天津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信息维护,对采购平台的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临床医师优先使用。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并建立健全本市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机制,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基层医疗机构考核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

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本市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本市医保药品目录时,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优先纳入目录。

通知还指出,要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支持本市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通过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均发布了新版基药的相关落地措施,预计剩余省市也将于近期继续出台政策。

全国多省市基药政策汇编

【湖北】过渡期

11月19日,湖北省卫健委正式下发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280种省级增补到明年转为“非基药”,原为非基药且新进入2018版基药目录的,调整其挂网价格为全国最低价。

通知要求,自发文之日起至 2018年 12 月 31 日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实施“过渡期”,实行“过渡期”有关政策。

自2018年11月1日起,湖北省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启用新版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今年年底前,原省级280种非目录药品继续按基本药物管理,到明年后,省非目录药品目录废止,转为 “非基药”管理。

“非基药”且在新版目录中的药品,调整挂网价格为同企业、同品规 全国最低价,经企业确认后将药品属性改为“基药”,纳入基本药物管理。

【安徽】对新基药优先采购,将基药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首选内容

11月14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要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对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产品进行梳理、比对,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018年版)》内的药品,均醒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

对暂未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药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申请纳入网上集中交易。

同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科学合理遴选本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要完善医疗机构信、系统,醒目标注基本药物,推出提示信息,引导医生优先使用。

要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对科室和人员考核,与医务人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首选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要及时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逐步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基本药物保障供应、优先配备使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监测考核力度,对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纳入医疗机构考试范围,并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以确保基本药物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福建】本月起不应再有增补药品

11月2日,福建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版国家基药目录。并明确各地原则上不应再有增补药品。原《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等省增补目录自2018年11月1日起废止。

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开展本机构用药目录与2018年版国家基药目录的比对工作,根据诊疗需求,按照基药优先原则,调整完善本机构用药目录。完善院内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进行显着标识,推出提示信息,引导医生优先使用。

【甘肃】11月起2012版基药废止,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对新纳入国家目录的药品开辟绿色通道

甘肃卫健委发布通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自动废止。

通知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及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国家目录的比对工作,对新纳入的品规要在药品采购平台、医保报销系统及医疗机构HIS系统进行标识,此项工作应于2018年11月18日前完成。

同时,将建立新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阳光挂网绿色通道。对平台未中标挂网的基本药物(规格),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对新纳入国家目录的药品开辟绿色通道,企业不需提供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资料,可直接到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医药采购处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挂网申请。

对于平台已中标挂网的基本药物(规格),其他企业申请新增阳光挂网的,须按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及新增阳光挂网要求备案采购后方可申请。做好新纳入药品与该省直接挂网、阳光采购和集中采购之间的政策衔接以及使用比例统计分析、双控等政策在平台的顺利延续。

通知还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突出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在制定和实施临床路径、诊疗指南、治疗方案的过程中,应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江苏】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江苏省卫健委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同时,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在省采购平台上将相应品种进行标注。各医疗卫生机构也要在信息系统内标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品种,并按照要求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天津】确保新版基药目录应采尽采,优先遴选基药品种纳入常用药品目录

11月13日,天津市卫计委发布通知,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及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对采购平台的品种进行梳理,增加“基本药物”标识。及时接收企业申请,确保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挂网采购品种及时挂网,畅通采购渠道。

同时要求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目录比对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需求,按照基药优先、保障供应的原则,及时做好挂网采购品种议价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应采尽采。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品种加注“基本药物”标识,推动临床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品种。

另外,各级公立医院应及时组织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结合本机构诊疗能力,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机构常用药品目录,按照“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原则,优先遴选基本药物品种纳入本机构常用药品目录。

通知还要求,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慢病管理有机结合,在保证签约用药供应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药使用监测工作,各公立医院应定期统计分析新版目录内药品配备使用数量、金额、使用占比及变化情况。

【广西】按照基药优先原则,调整完善用药目录

11月9日,广西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及时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进行标注。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开展本机构用药目录与国家基药目录(2018年版)的比对工作,根据诊疗需求,按照基药优先原则,调整完善本机构用药目录。完善院内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进行显着标识,引导医生优先使用。

【青海】本月起不再保留增补药物

11月7日,青海省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及时对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入围药品的标注属性进行相应调整。自11月1日起,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的药品,均明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

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的原“国家基本药物青海省增补药品”,不再保留其“基本药物”属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暂时未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及时按照药品挂网采购程序纳入平台挂网目录。

为保障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取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非基本药物的品种限制,各地可在全面配备基本药物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以市、县(区)或医联体、医共体为单位统一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目录。

除此之外,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确定采购目录时,应优先选择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且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以国家药品注册批件和《中国上市药品目集》为准),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中作出明确标识,提示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时优先选择。

【黑龙江】分级管理、常态通报、重点约谈

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同时,省卫健委已对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对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国家基本药物身份标注做出调整,各地要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调整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确保采购使用工作顺畅衔接。

继续坚持国家基本药物分级管理、常态通报、重点约谈制度,持续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更好实施。

【内蒙】强推基药

11月24日,内蒙古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贯彻落实基药制度,在采购、使用、医保支付方面均作出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强推”基药。

将新版国家基物目录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药的临床价值。根据基药目录调整情况,在编制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时,将基药全部纳入目录。及时更新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医保报销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的基本药物属性标识,推动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将医保甲类药品、蒙药(包括蒙成药、蒙药饮片、制剂)纳入基本药物监测管理,并实行全品种监测上报。基本药物和蒙药按照医保甲类药品报销,鼓励使用医保甲类药品和蒙药。

合理制定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基药使用数量和金额比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的基层医疗机构以及承担慢性病定点诊疗的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按照二级医疗机构的要求执行基本药物比例政策。

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并逐步提升使用比例。规范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实现上下联动,统一集中采购,保证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促进基本药物使用衔接。

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在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时,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优先纳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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