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丧失专利新颖性的宽限期
2015-04-22 MedSci MedSci原创
一、建议,尽量避免使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虽然专利法规定了不丧失专利新颖性的宽限期,但小编认为尽量不使用它,原因是:首先对符合规定的展览或会议要求较高,而且必须能出具证明才有效,同时此种公开对自己和他人的技术都会有影响,即公开日并非专利申请日,因此,建议,最好在展出或发表自己的技术之前,先申请专利,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再参加展出或会议发表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自己技术的新颖性。如果出于其他原因产
一、建议,尽量避免使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虽然专利法规定了不丧失专利新颖性的宽限期,但小编认为尽量不使用它,原因是:首先对符合规定的展览或会议要求较高,而且必须能出具证明才有效,同时此种公开对自己和他人的技术都会有影响,即公开日并非专利申请日,因此,建议,最好在展出或发表自己的技术之前,先申请专利,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再参加展出或会议发表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自己技术的新颖性。如果出于其他原因产生此种情况,请看如下的详解:
二、不丧失专利新颖性的宽限期
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如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公开,不丧失专利的新颖性。
2.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2.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受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
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2.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
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盖章。
三、“不丧失专利新颖性公开”注意的问题
3.1时间的限制
公开后六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才有效;超过六个月,即不存在宽限期的意义。
3.2公开者的身份要求
应该是申请人(包括发明人),即是专利的所有者自己的公开,才有资格提出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公开的主体必须和后来申请专利的主体是一致的。公开的法人或个人,应当是后来的专利申请人;公开的是个人,此个人是发明人,而专利申请是职务发明,也可享受宽限期。
泄露人不能是申请人本人,但可以是申请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发明人和设计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包括从申请人那里直接或间接获得发明创造内容的人。
3.3宽限期的效力
宽限期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所以,第三人的申请也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宽限期仅仅是在不可避免或者无意识地公开发明创造的情况下,专利法给予的一个补救措施,其保护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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